本報訊 (記者 蔣夢嫻 通訊員 黃 鑫 周 燡)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船舶拍賣合同糾紛案,經審理駁回了原告向兩被告索賠船舶代理費9萬余美元的訴訟請求。
這起案件中涉及的兩被告是兩家外國公司,分別為聯合信貸公司和信用銀行。作為歷史悠久的金融機構,兩家公司在全球船舶融資市場有著較高的行業(yè)知名度,因提供融資租賃服務而成為涉案船舶的共同登記所有人。原告則是涉案船舶在中國地區(qū)的航遠船代公司,兩年多時間里被涉案船舶拖欠了9萬余美元船舶代理費。
2019年,涉案船舶由于承租人的原因被司法拍賣。拍賣過程中,原告作為債權人,沒有在該船舶拍賣公告期間申請債權登記。此后,由于船舶拍賣價款用于清償全部已登記海事債權后還有剩余款項,原告提起本案訴訟,就船舶拍賣盈余款向兩被告追索,訴請法院判令兩被告在船舶拍賣價款范圍內就其被拖欠的船舶代理費9萬余美元承擔補充責任。
原告提出,雖然自己沒有申請債權登記,但喪失的僅是在船舶拍賣價款中參與受償的程序性權利,實體性權利仍在;既然拍賣款有剩余,自己就有權從中繼續(xù)受償。
被告抗辯稱,自己不是船舶代理合同的相對方,沒有支付費用的義務;原告沒有在法定時限內進行債權登記,應視為放棄了在船舶拍賣價款中受償的權利,拍賣價款剩余款項屬于原船舶所有人,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請求。
上海高院審理后認為,法律已經為與船舶有關的債權提供了保障權利實現的救濟路徑,即通過債權登記并經確權后參與分配受償;即使船舶在拍賣受償后仍有剩余款項,但該款項上不再負擔任何債務,其性質已經由船舶拍賣款轉變?yōu)樵八腥说囊话阖熑呜敭a,未經登記的債權不能再按船舶司法拍賣程序的規(guī)定從該財產中獲得清償。最終,上海高院終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對于與被拍賣船舶有關的海事請求,債權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船舶拍賣程序中通過債權登記,從而參與拍賣款的分配受償。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因船舶拍賣款大多無法滿足全部債權,故極少出現尚有盈余的情況。因此,對于未經登記的債權能否參與拍賣盈余分配的問題,如何準確適用法律,并無先例可循。雖然本案訟爭標的額9萬余美元,對于兩家金融機構而言并不算重大,但兩家被告所在意者其實是中國法院裁判規(guī)則的導向意義。
本案生效裁判明確了在船舶司法拍賣中,未經登記的債權對分配盈余不具有“對物”主張的效力。未在船舶拍賣公告期內申請債權登記的,其參與船舶拍賣價款分配受償的法定權利即告消滅,不因拍賣價款分配后有無剩余而改變;即便船舶拍賣款受償后仍有剩余,該款項的性質經由船舶拍賣款轉變?yōu)樵八腥说囊话阖熑呜敭a,在原船舶所有人不是債務人的情況下,對債權人不負清償責任。
本案的裁判建立在深入理解并正確遵從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立法本意的基礎上,遵循國際通行規(guī)則,保障了船舶拍賣結果的可預期性,維護了船舶拍賣市場的穩(wěn)定性,依法平等保護了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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