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合肥4月4日電(記者 趙強)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3日下午一審公開宣判安徽省蚌埠市龍子湖區(qū)原區(qū)委副書記、區(qū)長孫立明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孫立明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孫立明利用擔任懷遠縣淝南鄉(xiāng)黨委副書記、鄉(xiāng)長、黨委書記、懷遠縣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規(guī)劃審批、許可證辦理、項目驗收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502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立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孫立明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且全部退贓,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孫立明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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